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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

成功辯護:過失傷害案件獲緩刑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簡上字第(個資保密)號

上訴人即被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年2月26日105年度交簡字第(個資保密)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個資保密)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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