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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

成功辯護:妨害名譽案件判決無罪,還客戶清白之身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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