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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

成功辯護:過失致死案件得易科罰金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個資保密)

選任辯護人 蕭宇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個資保密)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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