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成功代理客戶陳報遺產清冊,確保其繼承相關權利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內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個資保密)(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年○○月○○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