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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離婚協議

勝訴,成功替客戶爭取對方需每月給小孩2萬2千元扶養費、保險費及健保費到大學畢業,另外需給客戶12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裁判內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

複代理人  陳壢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自本裁判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大學畢業之日止(以其中一人最後畢業之日為準),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之扶養費用共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如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日數之比例計算之。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年起至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分別大學畢業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關於(個資保密) (個資保密)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各新臺幣捌仟壹佰元。四、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九年起至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大學畢業之日止,按年於每年十月五日前給付原告富邦人壽之保險費(保單號碼0000000000-00)新臺幣壹萬叁仟零玖拾肆元。五、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九年起至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大學畢業之日止,按年於每年十月五日前給付原告富邦人壽之保險費(保單號碼0000000000-00)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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