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勝訴,對造需每月付二個孩子的扶養費,至孩子成年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個資保密)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 對 人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個資保密)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各新臺幣伍仟元。前開給付每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者,視為全部到期。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