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勝訴,替客戶成功爭取改定監護權,對造需每月付1萬扶養費至小孩成年為止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裁判內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
聲 請 人
即反聲請相對人 乙○○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 對 人
即反聲請人 甲○○
代 理 人 吳文豊律師
上列聲請人乙○○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等事件(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相對人甲○○反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106年度家親聲字第(個資保密)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個資保密))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定由聲請人乙○○單獨任之。相對人甲○○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乙○○關於未成年子女(個資保密)之扶養費用新臺幣壹萬元。前開給付每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者,視為全部到期。反聲請人甲○○之反聲請駁回。聲請及反聲請費用均由相對人即反聲請人甲○○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