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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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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律師:「隱私權是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其他基本權中人格權中的一種,也就是說,無論是國家或私人都不可以輕易侵犯您的隱私。」
     
     
    你的手機,也是隱私權的一部份!
     
    法務部於六月二十七日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可知,我國對搜索採令狀主義,有搜索票才能搜索;通常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會明確記載搜索內容,只要搜索票有記載,手機也可為搜索客體,且司法實務上,通常也會將手機列入聲請搜索的範圍。
     
    然而如果檢察官未將手機列入聲請搜索範圍,警察搜索犯罪嫌疑人時,發現嫌疑人身上帶手機,客觀上判斷手機與犯罪有所關連,雖可搜索手機,但不能看手機內容,除非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經犯罪嫌疑人同意,才能看手機。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同時也表示,國內警察對犯罪證據合法取得十分嚴謹,手機是牽涉隱私的個人財產,沒有絕對必要並取得合法程序,警方就不可能搜扣或查閱手機。[1]
     
    [1]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21605.00
     
      
     
    聰明的保護自己,錄音錄影可以是證據!
    法理上,有所謂的「毒樹果實」理論-證據的非法來源為毒樹,基於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亦不得使用。然而依據103年台上字第419號判決所言:「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應受刑法第三百十五 條之一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之規範,但其錄音 、錄影所取得之證據,則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自行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 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 、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
    也就是說,多數時候我們防範未然的錄音錄影所保全的對話內容或影像,之後如有需要確實是可以成為呈堂証供的!
     
     
    我其實並不想紅!?
    科技進展速度日新月異,網路無遠弗屆,更有媒體推波助瀾的情況下,「人肉搜索」無疑是對隱私權的一大傷害。的確,人民有知的權利及自由,媒體也因此主張報導除了是他們的義務,更是他們的權利。然而不管是什麼樣的權利都不能夠無限上綱,依102年上訴字第2054號裁判所言:「私生活領域屬於其隱私及自主的範疇,應有免於受公眾監視或干擾之權利,在觸及純粹私人事務而與公共利益無關時,新聞自由即應退讓,否則難謂具正當性基礎。」、「私人事務亦有得為公眾所注意者,惟純粹私人之事務,仍應予以尊重,亦即其有免於受公眾監視或干擾之權利。」
    所以面對媒體嗜血的或是不合理的過分侵害隱私權,我們還是可以站出來勇敢地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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