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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上路─腳踏車也不可以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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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於 2013-12-24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慢車駕駛人增訂數項處罰規定,其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上罰款;如駕駛人拒絕酒駕測試將處一千二百元罰款。所謂「慢車」包括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以及三輪以上慢車,前述酒駕罰則所規範的不僅止於自行車一種。關於自行車駕駛人酒駕罰則從以前就有,只是被歸類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的危險駕駛內。本次修法新增該條第2項「慢車駕駛人拒絕酒駕測試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罰款」的規定,且對於行進間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以及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者,明文納入處罰範圍。
     
     
    由於社會風氣之轉變,自行車成為休閒運動的選擇之一。但隨著自行車風氣逐漸普及,衍生出交通方面對於自行車管理規範缺乏完整考量的問題,導致自行車駕駛於交通事故中死亡率亦逐漸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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