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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外籍幫傭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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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請外籍幫傭之資格
    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雇主可聘請「家庭幫傭」。所謂「傭工」係泛指一般幫助照顧子女及做家務之幫傭,非一般勞工。
     
     
     
    依勞委會之公告定之,其公告內容如下:
    一、在雇主同一戶籍內符合左列資格之一,得專案向本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幫傭,並以一戶聘僱家庭外籍幫傭一人為限:
    (一)家庭中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者。
    (二)家庭中有老幼具有下列之基本資格條件,且依左列之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基本申請資格條件:
    (1)有未滿六歲之直系血親一親等卑親屬。
    (2)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一親等尊親屬。   
     
    ‧符合基本申請資格條件之一者,按左列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惟受照顧人如已為他案之受監護人或受照顧人,或受照顧人與雇主不同戶籍,其點數不予累計:     
    (1)年齡未滿一歲           七.五點。
    (2)年齡滿一歲至未滿二歲       六點。
    (3)年齡滿二歲至未滿三歲       四.五點。
    (4)年齡滿三歲至未滿四歲       三點。
    (5)年齡滿四歲至未滿五歲       二點。
    (6)年齡滿五歲至未滿六歲       一點。
    (7)年齡滿九十歲以上         七點。
    (8)年齡滿八十歲至未滿九十歲     六點。
    (9)年齡滿七十九歲至未滿八十歲    五點。
    (10)年齡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  四點。
    (11)年齡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  三點。
    (12)年齡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  二點。
    (13)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  一點。 
     
    ●二、雇主於所聘僱之家庭外籍幫傭,因聘僱期滿或中途解約出境,如符合本公告事項第一-(一)項規定且受照顧人未滿六歲,或第一-(二)項規定資格條件者,得依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八勞職外字第○九○一○二七號公告之規定,向本會申請重新招募家庭外籍幫傭。否則,其重新招募或遞補申請案,不予許可。 
     
    ●三、雇主符合本公告事項第一-(一)項規定且受照顧人未滿六歲,或第一-(二)項規定資格條件者,始得依接續聘僱之規定,承接因不可歸責外勞事由,致須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之外籍家庭幫傭。 
     
    ●四、家庭中有七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或六歲以下之子女者,雇主與受照顧人之親等關係,如符合公告事項第一-(二)-1.項規定者,得向本會申請家庭外籍幫傭之展延聘僱許可。展延聘僱期滿,如符合本公告重新招募之規定,始得申請重新招募。 
     
    ●五、外國人來華投資或工作,符合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幫傭:
    (一)公司資本額中外資來華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其所聘僱外籍總經理(Chief Executive Officer ,以下簡稱CEO)以上人員;或外資來華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其所聘任各部門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
    (二)公司上年度在華營業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其所聘僱外籍 CEO 以上人員;或當年度在華營業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其所聘任各部門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
    (三)公司所聘任之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上年度在華繳納綜合所得稅之工作薪資達新台幣三佰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台幣廿五萬元以上者。 
     
    ●六、雇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曾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經本會「撤銷聘僱許可」者。
    (二)曾有違反本會所訂相關辦法、公告,經本會「不予受理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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