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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團購主購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貨物 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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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又按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第1點、第2點規定,買賣業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勞務業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四萬元。
     
    臺北國稅局說明,網路團購之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抑或經常性利用網路,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相關費用等而取得代價者,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如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自應依上開規定課徵營業稅。如網路團購之主購人僅揪團合購,非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非以營利為目的亦未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者,尚不發生課徵營業稅疑義。
     
    臺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網路團購之主購人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抑或經常性利用網路,以自己名義代購或交付與委託人以賺取差額、佣金及手續費相關費用等而取得代價者,若最近六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者為八萬元;銷售勞務者為四萬元),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以免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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