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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水電管線費用由業者負擔 內政部作出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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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3點驗收規定,業者出賣預售屋時,除應依約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外,並且應該接通自來水、電力,如果預售屋是位在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且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設施後,再通知買方進行驗收。但是規定中並未明確表示出水電管線費用應包含在預售屋銷售費用內,所以在消費者與業者認知不同下,引起部分消費糾紛。
     
     
     
    內政部指出,為解決消費者與業者對於水電管線等費用負擔糾紛,因此發布內政部103年8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638號令對預售屋驗收規定進行補充。未來建商等業者辦理銷售預售屋業務,在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而且不得在房屋價款外,另向買家收取自來水、電力的內、外管線費用。但為保障過去買賣雙方訂好的契約利益,所以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今年五月二日(未含當日)前有約定支付管線費用者,仍舊按當初的約定辦理。
     
     
     
    此外,根據內政部103年8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638號令的內容,天然瓦斯地區的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賣方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接通瓦斯內線管,且不得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不過銜接外線管即房地出售範圍外的瓦斯管線費,則由買賣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另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所訂定出來的,業者應當遵守記載條款,也就是說未來要是預售屋契約內約定消費者要負擔水電管線費用,依同條第2項規定,該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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