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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在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應主動報教育部申請學校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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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啟動對該校之改善輔導機制,歷經多次會議討論,考量該校改善成效未符學生基本受教環境之維持,不予核定一百零三學年度招生名額,經該校辦理申覆後改善成果仍不盡理想。基於學生受教權保障,依私立學校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學校法人在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應主動報教育部申請學校停辦,遂循行政程序召開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討論,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教育部申請學校停辦。
技職司說明,依據私立學校法第76條第1項規定,私立學校停辦時,原學校應發給在校學生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教育部分發至其他學校;教育部為確保學生能順利銜接就學,衡量每位學生在原學校之學習情形,必要時由承接學校施以補救教學(原校及接收學校課程盤點、學分抵免、專題製作不間斷),以利課程銜接,並將全力協助學生維護原校之生活照顧(弱勢助學、轉校後通車及住宿協助、身障生安置、學費差額及工讀津貼等),故不會有學生因此無法畢業,影響受教權或增加生活負擔之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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