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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出租 CD 應註明限家用等字樣,避免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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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音樂著作在著作權保障範圍內,而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人依照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專有公開演出其音樂著作的權利。也就是說,一般民眾除非能具備合理使用規定情形外,原則上皆必須取得權利人就該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的授權或同意才行使用該音樂著作。因此圖書館辦理出借CD業務,可能會隨著租借人使用的方式,或圖書館對相關設備的註記不同而牽涉侵害著作權問題。
     
     
    智慧局指出,按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公開演出應以行為人在客觀上有「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為前提,且依同項第4款規定,公眾指的是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也就是說個人在圖書館內以自行攜帶的筆電聆聽館內出借的CD,由於個人電腦並非屬圖書館所得支配範圍,且僅有配戴耳機者本人得感知該CD內容時,圖書館客觀上並無「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因此不涉及公開演出權侵害。
     
     
    智慧局說明,至於民眾採用館內共用電腦播放出借CD時,即使只是透過耳機聆聽,但除非圖書館已於館內電腦標示「供查詢用」等字樣,或是在圖書館出借規則內明示借出CD僅供家用、私人使用,不得於館內設備播放外,將可能因播放的CD及設備皆屬圖書館提供且於館內實施,造成圖書館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所稱「公開演出」行為。因此圖書館辦理此類出借CD服務供讀者使用時,最好就相關設備使用規則做出明確規範,讓使用者遵行以避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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