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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散布加害生命身體言論:構成恐嚇公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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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指出,轄區內有男子在守望相助隊巡邏時,以手機連結上網看到有關前立委提前假釋出獄的新聞事件,他為了發洩心中不滿,在新聞下方發表言論,表示要是某政黨當選該地區的縣市長,表示那個縣市沒救了,要搖旗到那個縣市去亂砍,但此言論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發現後,該男子遭依違反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被移送偵辦。
臺中地檢署進一步指出,依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構成恐嚇公眾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依同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則構成恐嚇危安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臺中地檢署最後表示,該署審酌男子犯後坦承犯行,且只是因為一時情緒激憤才刊載文章,並未付諸行動,也未造成任何人傷亡,請法院能量處適當刑度。並特別提醒民眾,在網路發言是要負責的,在網路留言若不夠謹慎,或是誇大其詞的描述,可能因此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妨害安寧秩序,民眾應特別注意,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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