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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皮條或馬伕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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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61號
     
    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藉由從事媒介性交之行為居中牟利,且以女性身體為標的,助長物化女性之淫穢歪風,亦對社會治安及生活秩序構成潛在威脅,均屬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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