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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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相對人未盡教養保護之責任,可不須經相對人同意聲請法院為子女改姓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22號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未盡扶養義務為真實。本院審酌兩造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扶養及照顧,相對人或其家人未協助聲請人盡扶養義務或加以探視,致該未成年子女成長過程中,與相對人家族成員並無建立家族情感。反觀該未成年子女自幼在母系親屬呵護下成長,面對與其親近之母系親屬,由於姓氏之不同,易使其對家庭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之發展等情,基於姓氏具社會人格之可辨性,並具家族制度之表徵,認該未成年子女從父姓對其人格發展確有明顯不利之影響。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為母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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