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專欄 > 利用遊戲BUG獲得利益,違法嗎?

利用遊戲BUG獲得利益,違法嗎?

  • 利用遊戲BUG獲得利益,違法嗎?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實務見解認為,此行為尚無違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60號】
    復按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係以無權侵入系統為前提,由此而接觸、刺探到未獲授權存取之電磁紀錄,並將電磁紀錄予以複製而言;是所謂「無故」,應係指未經該電腦相關設備所有人、管理人明示或默示之授權或不具有其他阻卻違法事由情形下,而擅自複製、變更或取得他人電磁紀錄而言,且參酌其立法理由係以保障個人電腦於使用及資料存取上免於惡意入侵並遭刪改之法益,若行為人係基於被害人之授權而使用該電腦、或主觀上認有使用該電腦及資料之合法授權,即難謂其符合前揭刑法條文所明定之構成要件。本案被告所執行者皆為遊戲所提供的功能,斷線後亦使用正常方式登入遊戲,並無入侵伺服器的動作等節,既如前述,其並非無權侵入電腦系統而接觸、刺探到未獲授權存取之電磁紀錄,再加以變更,其所為已與無故變更電磁紀錄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有間。何況遊戲程式中存有漏洞之情形甚為常見,部分遊戲漏洞甚且係遊戲程式設計者故意留存,而為遊戲之一部(玩家或有稱之為密技),於此種情形中,真正變更遊戲內電磁紀錄(即虛擬寶物數量)者,實為遊戲程式本身,而以遊戲玩家之角度,在遊戲公司更正該漏洞前,實無從分辨該漏洞係遊戲製作者故意留存,抑或為程式設計之疏漏,被告因認其所為之操作皆係「新仙境傳說」遊戲所允許之功能,從而主張其並非「無故」變更電磁紀錄,其所辯並非無稽,本案亦難認被告主觀上具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且「新仙境傳說」之前揭遊戲漏洞早於95年間即   已存在,並為遊戲公司所知,此據告訴代理人蕭豐慰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公司最早發現玩家有寶物不明增加,是在95年間等語明確(本院訴卷第58頁反面),且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以另案102年度智訴字第2號、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9號判決審認無訛(本院訴卷一第176至185頁),遊戲公司若欲維持遊戲公平性,自應加強管理,更正程式漏洞,或者避免無預警斷線之發生,而非置其內部設計或   管理措施不當於不論,反加責於被告,遽認被告應負無故變更電磁紀錄之罪責甚明。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