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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噪音管制提高 3 分貝,業者應確實做好隔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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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工廠噪音所適用的新噪音管制標準較過去的標準值提高三分貝的限制,相當於舊標準值噪音源傳播出來的能量要降低一半以上才能符合新標準,這也意味著業者除做好防音隔音設施以外,避免製造噪音才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參照同標準第2條第12款規定,受噪音管制規範的工廠,是指具有以人工或機械製造、加工或修理性質的場所。
     
     
    環保局指出,雖然新的管制標準在去年已經訂定完成,但考量工廠等場所就其工程及設備進行改善必須花費一段時間,因此於噪音管制標準第11條明定工廠等場所有一年的緩衝期限以調整適應。不過隨著緩衝期限已過,新制將全面予以適用,其中以住商混合區的第二類及第三類管制區影響最大,此二類管制區標準均加嚴三分貝,所以業者應降低噪音源音量、做好防制措施,如此因應就不用過度擔心會因此違規。
     
     
    此外參照噪音管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疑慮的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又工廠違反噪音管制標準,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標準者,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按次或按日連續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管制標準時為止。不過如果要按日連續處罰,必須符合同法施行細則14條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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