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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深夜工作,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女性勞工深夜工作,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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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的出勤狀況,且簿卡應保存一年。且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需要經過工會同意,或是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以及在無大眾運輸工具可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否則不得讓女工在晚上十點到隔日凌晨六點的時間內工作。
     
     
    勞動局最後表示,工時與工資都是保障勞動條件的核心項目,企業在追求經營利潤的同時,也應合法保障勞工權益及履行對勞工的照護義務,若是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核實發給加班費,或是勞工超時工作及未依同法第36條給予勞工休假,將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以兩萬至三十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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