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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或開庭不出席的法律效果

  • 調解或開庭不出席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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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不出席的法律效果→視為調解不成立。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被告在偵查中被傳喚不到場的效果→可能遭拘提。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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