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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 國稅局: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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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如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且查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時,免課贈與稅。
     
     
    判斷買賣雙方是否具有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關係,該局表示,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而血親,依民法第967條第1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依同條第2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的血親。至於姻親的認定,依同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民眾在處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最常忽略的連襟或妯娌的親屬關係,兩者皆為二親等以內,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即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免稅額以及所贈與的對象,以維護自身的權益,避免因為疏失未注意,遭補稅並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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