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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不還 得聲請查封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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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工程係所謂的承攬。承攬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定工作之完成,除包括勞務的提供以外,承攬人尚需提供工作場所、設備、材料及原料等,工作完成後由定作人給付報酬給承攬人。催款的方式一般是透過存證信函向債務人表示須於一定期間內清償,惟必須在2年內請求清償。
     
     至於請求清償的方式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起訴等。所謂「支付命令」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代替物等,可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債務人如不於支付命令送達的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亦即,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則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也就是必須進入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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