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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約雙方保障不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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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期租約」的定義為「若房屋租約超過一年,同時沒有用字據、書面訂定契約,或是租約期間屆滿,房客繼續使用房屋,在沒有訂定新契約時,房東也繼續收取租金,就稱為『不定期租約』。」
     
    不定期租約注意事項:
    ◎房屋租約超過1年,同時未用字據、書面訂定契約則為不定期租約。
    ◎若租約到期而沒有另外訂定新約,則契約自動從「定期租約」轉換成「不定期租約」。
    ◎房東若欲收房屋,則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才可收回房屋。
    ◎房屋出售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新房東可要求房客搬離。
     
    不定期租約下房東收回房屋條件: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以房屋作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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