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亡父欠債 繼承人可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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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去償還被繼承人所積欠的債務。此次修法是因為社會上有時繼承人會因為不知道法律,而沒有在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以至於背負許多債務,影響生計,為了解決這種不合理的現象,故增訂民法第1148條第2項,明定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全部承受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而負擔過重。這是為了符合人民憲法上財產權、人格權等基本權的保障,導正父債子償的不正義結果,修正為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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