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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偷不搶又有什麼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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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我國目前的法律而言,提供性服務來換取金錢或可變現等值的物品是犯法的。
     
    刑法第321條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即俗稱的皮條客條款,媒介性交易的人應受此條規範處罰之。並且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的處罰。
     
    關於援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關於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其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另外,若是與未成年男女為性交易,則會有刑法第227條的刑責以及違犯兒童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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