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分手 沿街發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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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佈猥褻之圖畫、影像者為散佈猥褻物罪。依照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認為,該當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可分為下列兩類:1.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受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又稱為絕對猥褻物品,只要這類物品一經散佈等等如刑法第235條規定之行為,即構成本罪。2.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佈,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這類猥褻資訊或物品並非絕對猥褻物品,所以行為人加以散布等行為是否構成本罪,應看資訊或物品是否符合下列兩個要件:(1)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2)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散佈,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若具備此二要件,就可以說它屬於刑法第235條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散佈女子之裸照,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所以此行為已經成立刑法第235條之散佈猥褻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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