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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學校炒摩門師:國內宗教就業歧視開罰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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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了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而本例校方即是以老師宗教立場不同與以解聘,已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此項規定者,可依同法第65條,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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