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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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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設立程序之簡便性:公益信託無須如財團法人以法人型態設立,僅受託人接受委託人財產權之移轉或處分,成為信託財產之權利人,信託即可成立,堪稱簡便。又公益信託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無須向法院為法人登記,也不必設獨立事務所及專任職員,對捐助人而言,較為簡便。

    二、營運方式之彈性與效率:財團法人捐助之財產非具相當規模,無法永續經營;相對的,公益信託可集合大眾小額資金設立,也可以追加信託本金方式營運,又不必支付獨立事務所及人事費用,故縱為小規模資金,亦可設立。另公益信託為給付或遂行其信託目的時,可斟酌情形,或僅以信託財產孳息為給付,或動用到部分信託本金,可將信託財產彈性且有效率地運用於所欲達成之信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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