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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下載軟體也有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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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使用者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的行為,應比照電視購物、網路平台消費,同樣適用消保法第19條規定,享有七天的試用鑑賞期,若不滿意可無條件要求解約退貨。
     
    消費者都必須在收受商品後七日為之,若未在七日內行使此法定解除權,契約就正式確定,消費者只能依據民法之其他規定,如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行使權利。不過,為防止出賣人以特約或其他方式排除此種猶豫期間與法定解除契約之權利,消保法也特別於第19條第2項規定郵購與訪問買賣違反消費者此等權利所為之約定無效。由於此種無效規定是屬於法律所稱的強制規定,因此,將可有效確保消費者之權益。而為使消費者此項法定解除權之期間得以確定,施行細則在第19條又採取了有利消費者之「發信主義」,也就是說,只要消費者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解除契約時,其書面通知之發出或商品之交運,是在收受品受七天內為之,就不會喪失其法定解除權(施行細則第19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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