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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按月定額給付→國稅局:屬於津貼性質不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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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十二小時,且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超過四十六小時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標準範圍內者,可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近期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區內有公司因工作業務性質的關係,員工加班時數難以明確計算,故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津貼,並誤以為只要按時薪換算的加班時數,一個月若不超過四十六小時限度內所支領的加班津貼,即可免納所得稅,因此不慎違反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所得稅扣繳申報規定。
     
    雇用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的加班費,如未超過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但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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