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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慣例:口交判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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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的通姦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和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姦淫行為,該有配偶之人和配偶以外之人均成立通姦罪,「配偶以外之人」以異性為限。法院向來見解認為,所謂「姦淫」是以「男女性器接合」與否來認定,必須雙方性器官有接合才判通姦罪,但如果只是口交、愛撫、精神外遇、性幻想等,只要沒有性器官接合,都不算姦淫行為,只是足以使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不成立通姦罪。
     
        法官會將「姦淫」擴張認定,是因為基於社會大眾觀感、認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忠誠義務、破壞夫妻婚姻,因此對於通姦罪作擴張解釋,認定口交也成立通姦罪。通常欠缺直接證據可以證明通姦事實,法院大多是靠情況證據來判斷,例如日記、情書、床單、臉書或Line的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錄音帶、電話通話記錄、出遊照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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