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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男女發生性行為 可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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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的少男少女初嘗禁果,雙方家長互怪對方、堅持互控性侵,但最後官司有可能不成立。刑法227條第3項的準強制性交罪,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為性交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國內刑法對未成年者的妨害性自主,有增訂一條俗稱「兩小無猜條款」,規範於同法第229條之1,是指雙方均未滿18歲,又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考量可能是好奇,即屬告訴乃論罪,要家長提告檢警才會偵辦,而法官通常也會減輕刑期或是判緩刑。同法第227條之1也有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準強制性交罪或猥褻罪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就是要給未成年再一次的機會。這類個案的刑事責任多可減輕或免除,但當事人仍可請求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條文
    1. 刑法第227條〈準強制性交及猥褻罪〉
    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 第227條之1(未成年人之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3. 刑法 第229條之1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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