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專欄 > 住宿訂金相關法律常識

住宿訂金相關法律常識

  • 住宿訂金相關法律常識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住宿訂金相關法律常識
     
    一、  業者收取訂金有無上限?
    為了保障欲享受住宿服務之消費者,交通部曾於99年1月13日以交路字第0990000402號函頒布「旅館業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依照這兩份定型化契約範本中的第6條,不論是旅館業者或是民宿業者,在收取訂金時皆不得超過約定首日房價之30%。針對此點,國內不少慣於收取首日房價之50%作為訂金之民宿業者表示反彈,因為民宿業者之營業規模無法與大型旅館相比,若硬性將訂金上限訂在30%,多數民宿業者表示會有經營上的困難;不過,依法論法,如果業者與旅客約定收取訂金超過首日房價之30%時,該約定將為無效(參見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
     
    二、   法定退費標準
    消費者因故退房,十分常見,例如因為颱風因素、因為臨時緊急事件等,都有可能,在退房後,消費者最關心的事情則莫過於退費事宜。依據「旅館業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第6條規定,我國政府設有一定之退費標準: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100%;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70%;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50%;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40%;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30%;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20%;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則業者得不退還消費者已付全部定金。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諮詢專線07-3553553
    法律諮詢/免費諮詢/訴訟代理及辯護
    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