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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特種貨物 除補稅外按漏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

  •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特種貨物 除補稅外按漏稅額處 3 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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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會以實質經濟事實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納稅義務人係基於獲得租稅利益,濫用法律形式,利用他人名義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時,除補徵稅款外,另會按所漏稅額處以三倍以下之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受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蔡千卉律師、蕭宇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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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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