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勝訴,成功替客戶求償20萬元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律師
林夙慧律師
鄭瑜亭律師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代理人 馬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被告乙○○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被告甲○○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