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本票爭議案件勝訴,客戶全身而退、不用付出金錢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內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個資保密)號
原 告 即反訴
被 告 (個資保密)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複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即反訴
原 告 (個資保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票字第(個資保密)號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司執字第(個資保密)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